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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組織員工參加市法院旁聽活動
發(fā)布時間:2022-09-15

為落實八五普法、第二屆民法典宣傳月相關要求,根據(jù)集團年度普法工作計劃,結合疫情防控政策,9月13日下午,集團企管法務部組織系統(tǒng)內部分員工參加關于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庭審旁聽活動。

該案件是因公共道路上散落的石塊導致非機動車道上騎行電動車的行人受傷而引發(fā)的侵權賠償糾紛,該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該侵權損害應由誰來承擔責任?根據(jù)司法實務中的主流觀點認為,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有二,包括堆放、傾倒、遺撒行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部門,前者對其堆放、傾倒、遺撒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完全賠償責任,后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其責任范圍應根據(jù)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具體確定。受害人可以同時請求侵權行為人與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選擇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擔責任。

原本簡單的侵權賠償案件,之所以責任難以界定,走到二審程序,主要是受傷行人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未在第一時間報警,固化證據(jù),證據(jù)證明力的充分、有效性直接決定案件的判決結果。通過本案,警醒我們:如果運輸物品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在道路上通行,要注意安全,一旦發(fā)生事故,要第一時間報警,固化證據(jù),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正確適時地使用法律維護好自身權益。

普法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6條【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jīng)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供稿:企管法務部)